2009年2月9日星期一

今天你让座了没有——多角度看待让座

曾经看报纸登载,对公交车上有年青人见老年人上车也不让座的行为进行批评,甚至把年青人扭头看窗外,也认为是故意的举动,进行大加讽刺,并发出社会道德下滑的哀叹。

实际上,我们不妨以平常心来多角度地看待此事。

我们从公益广告上也可看到,需要给以让座帮助的人有:老、弱、病、残、孕。在这五类当中,我们可能只关注老年人,而忽视其它需要帮助的人们;比如,如果这位年青人正在生着病,四肢无力,他当然不需要再去让座;或者,这位年青人腿有残疾,坐在位子上,可能看不出来。

让座也要有的放矢,我曾看到幼儿上车,刚想要让座,可我看到他的眼神,并不那么天真,好像知道自己小,别人会为他让出位子,这时,就不应再让。我想对幼儿不能溺爱,对以后的成长不利。

1.2米以下儿童有没有座座位的权利?
坐25路车时,经常听售票员说,把孩子抱一下,让人来座。这句话也没什么错,但我们一定要明白:孩子不买票是权利,但也同样有着座座位的权利;绝不能认为:不购票,位子就不能占着;但对于超过身高规定却拒不买票的乘客则应让其站着,如果位子不充裕的话,因为,这是对侵犯公共契约的一种惩罚。

至于,让座时的具体行为,我想,就应像一位网友所说的,不吱拉声地起来,像要下车一样,别指望别人说谢谢,在别人需要帮助时给以帮助,是发自内心的,不求回报的。

2009年2月6日星期五

我购小产权房有话说


可能你还没听说过何谓小产权房,也可能你正准备购买小产权房,正好,你不妨听我说说,多角度看待小产权房,作为你下一步行动的参考。

什么是小产权房?
维基百科上目前还没有条目;
百度知道上的定义是:“小产权房”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、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“商品房”。
有学者撰文力挺小产权房的合法性;也有房地产大鳄说,小产权房违法,违法就应当全部炸掉;海外也有人士盛赞小产权房这个新事物,认为它“冲击了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”。
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如何看待呢?
按照敌人的敌人是朋友的理论,既然房产大鳄视为洪水猛兽,实际上他们是怕威胁到了他们的利益,想维持高价商品房,所以我们就应该购买。
虽然购买小产权房不能够获得贷款、无土地使用证,也不能过户,但它便宜,对住房若渴的人们来讲是一个不错的选择。虽然没有土地使用证,但如城市商品房,有又有多大用,不过就是70年的使用期限,到头来还指不定是谁的呢。两证齐全不过是国家在房地产中分得一大杯羹后所作的背书,而现行的土地制度决定了这种背书是有限度的,是可以重复背书的。
也有文章认为既然小产权房无土地使用证,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,以再缴纳土地转让金的方式来转正。我想,这种观点不合理,是有着类似奴才为主子着想的心理。现行的集体所有制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方式之一,与国家所有制就是并行平等关系,而不是通过支付转让金
后再与国家所有制一平。
综上所说,你是否打算买小产权房了?且慢,看看我购买小产权房的消费经验再说。

2007年8月去徐州乡下看房子,时,已大部盖好,为毛坯房,看房型还可以,每间都有窗户,都透亮。问售楼老头(不像城市售楼处,盖得漂亮,人也漂亮),价格1000元/平方米(城市已达到3000/平方米以上),拿出合同一看,是普通的A4打印纸一张,末尾是某村小组的大印,也无人签字,比城市购房合同差多了。如购买,先付一半即5万现款。不像城市可以少缴点,再用公积金贷款。
当时问:是否是两证齐全,回答:是。再问什么时候拿到证。回答是:上房后三个月内。问:什么时候上房。回答是:10月。11月中旬,通知上房。并通告说,把剩下一半款缴清,如不缴,截止月底,要转售他人。
上房后,发现电虽通,但插上电器即跳闸,后修好。发现窗户玻璃有块裂纹,浴室窗户塑钢扣鼻坏,为上房前小偷钻进偷电线造成,反映到售楼处,答应给修,但到截稿止,已无下文;中间找过几次,都是推托,最后一句是:这是小事,你们自己弄弄就是。

2008年3月,问房产证办好否?回答是:还要增容变电站,等等。
4月装璜,在铺竹地板打眼时,把地板钻透至楼下住户(详见谨防楼板厚度),量地板厚度为6.5cm,网上查厚度为10cm都在投诉,国标应为15cm。时售楼处已先迁往别处卖楼了,便找到村小组找负责人,第一次未见到,第二次把情况一说,经理说房子都是经过验收的,没问题。看样子是不想解决。
之后,咨询律师。律师说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可以起诉,但要问他们要房屋鉴定及结构图。
第三次去,未见,打电话时已显不耐烦,让去找售楼处老头。辗转去另一售楼处,老头说,我只管售楼,别的不问。我问,当初购房时说可以抗八级地震,现楼板这么薄,是否安全与牢固?回答:应该没什么问题。并建议我去找当初盖房子的工头,并指着远处说,他现正在那儿盖呢。我去了之后,也没找到。之后,又找律师,问法律起诉的可能性,律师感到事情麻烦,让我想好之后再说。这事就这样不了了之。

拿到房产证时,已是2008年12月。只是一个房屋所有权证。

2009年2月5日星期四

牛年初工日,我被旷工了!


2月2日,初八,公司头一天上班,我晚来1小时45分钟,第二天宣传栏上已张贴清某人旷工,"警告并罚款100元".

之前也見過不少員工被打旷工,我不说话,现在我被打成旷工,我需为自己说话了。
我想,包括不少员工证实,我这天大部分时间都在,总不能把这一天都打成旷工吧。看处理通告,也只是说这天旷工,但并没有说旷工一天或是半天,看来打印时也是故意回避这个问题,也就是说公司对我在岗的事实视而不见,作旷工处理,有违公正。

带着疑问我询问相关部门,相关部门拿出员工手册,指着××条说,这是依据。我凑近看,上面写着:员工超过半小时未到岗或提前超过半小时离岗,按旷工处理。同时还有:旷工一天者,罚款100元。两条参照,就是超过半小时,都是等同于旷工待遇。

我想,手册制订者当初的考虑应该是这样的:迟到几分钟,罚款××元,要是迟到个把小时,也按××元处理,显然对只迟到几分钟的人有失公平,但按旷工半天处理又不到,因此统一来个以半小时为界写入员工手册。
但这也是个悖论,即按照博弈论,员工这天如果超过半小时未来,干脆别来算了。
我想,不只是手册,即使是公司制度在制订时,应本着格式合同的精神,应该有柔性而不是刚性,应该向未制订者的一方倾斜,而不是相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