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9月21日星期日

公交车见闻

2008年9月21日早坐26路公交车,一疑似民工者向售票员购全程4元票,售票员收钱付票毕,未几,此乘客向售票员表示改为到大吴站下车。
因到大吴为中途站,票价2元。乘客意思是想让售票员退回2元。售票员说,不能退,要退也要有上车买票的。 车行过数站,此乘客又说,我到大吴下。售票员说,没有上车的,我怎么退你?(此反问句,乃文革句式,现代语应说,抱歉,我无法退你票。)乘客沉默。 到大吴站,此乘客无语下车。
利益得失:
此乘客损失2元。因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得却受到售票员的冷漠对待,精神损失亦有。
售票员得2元额外收入,但相信此2元不会掉入售票员的腰包,因为票已撕出,按制度来讲,撕多少票是要上缴多少钱的。
这里就存在一个焦点:制度的规定与制度的执行者是统一完美的吗?
因为有公交制度规定,售票员不退钱不退得理直气壮,实际上她不知道当她手执制度大棒挥舞的时候,除了自己得气势上的优势外,给公司和乘客都造成了损害。
我们可以看到,此事件使得公交公司获得了额外的2元收益,而这2元是以霸占(明知多收而不退还)它的顾客的钱财而得的,之所以能够霸占成功,是因为乘客已把钱交出,钱不由己了。
可以相信,如果乘客买了半途票而到终点站下,那是躲票,应该受到奚落和处理的,买了全程票而半途下车那你是活该。
其实,我们可以看出,并不是售票员不退票,而是“没有人上车买全程票”,也就是说公司制度并没有规定乘客多付钱中途下车不能退票,我想公交公司也不会靠这点收入视经营收入来源。
那就是售票员在执行制度时有偏差了,我想售票员的难题,就是撕出的票无法处理,我想售票员完全可以把这张票留下以待下一班车售票给出,公交公司财务绝不会每一车次都让售票员缴款或对帐。
实际上哆哩哆嗦说这么多,不过就是一个售票员没有想到和做到以乘客为中心,做好本职工作。没有做到乘客的满意,实际上,乘客像我不满意又能怎么样,我又没钱买车,还得挤公交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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