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

解除正义头上的紧箍咒

据报道:上午(6月16日)巴东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案:故意伤害罪成立,但限于心智障碍(精神病),认罪态度好,有自首情节,免于处罚。

面对身体和精神上双重严重侵害,我们始终认定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,无罪。说是有心智障碍更是扯淡,鬼才相信。法院的这个判决,想来是以法律作依托,综合了各方面的考量。可让当事人及家属松了一口气;也缓解了民众的激愤;而且显示政府施恩与威势:我放了你,但你仍得背负着罪名。
从此个案,我们看到了以后的担心。
我们心中一般都本着案例遵循原则,从此判决,我们当然会这样理解:作为一个普通人,无论是一个弱女子或是一个血性男儿,当受到暴力侵害进行反抗的时候,如果你没有心智障碍,那很不幸,要处罚你,如果认罪态度不好,那很不幸,要处罚你,如果不去自首,那很不幸,要处罚你,当然,你有反抗的权利,你有对任何给你以人身攻击的暴行以反抗的权利,但你将面临着牢狱之灾:因为你没有精神病,在反击时,你闪转腾挪很是灵巧;因为你没有自首,首先你比邓玉娇还穷,没有手机,及时打110,而且在你还没到派出所的时候,警察已向你冲来了;更要命的是,你认罪态度不好(你当然会认为你没罪),因受辱而产生在胸中的激愤之气还没有散尽,还在那儿“言辞激烈”着。
不难得出结论:法律会在你认为行使天赋人权的时候,给你套上一个紧箍咒,让你不免畏缩而后怕,正是这种每个人都有的担忧,使得现行社会江河日下。为免社会道德在法律的要挟下日益坠落,不要怕受到牢狱之灾,即使受到牢狱之灾也要反抗,因为小庙镇打人事件告诉我们:如果不反抗,我们除了受辱受伤害,恐怕什么也得不到了。
所以,我们呼吁:为了维护公平正义,法律应保障人民见义勇为,应鼓励人民反抗暴力侵害,而不是相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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