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12月19日星期五

市图书馆取消了借书期限的规定

昨去还书,问管理员是否过期,回答是,已取消1个月期限,可以自定什么还书。
想必在借阅过程中,图书馆也发现了借阅规定的谬误之处了。
原借阅规定:
期限以一个月为限,每次借2本,如需续借,则把书和借书证都拿来办理延期;否则,会加收罚金,可能是按书价计算收费,平均一天1角吧。
此规定原意是希望读者能及时还书以便在读者间周转,但考虑有精读的,续借是读者的权利,一方面可以续借,另一方面又对不及时归还以处罚,我们会发现,理论上,读者可以把书一直留在手里,只是要来办理手续,也就是说,该项规定并不能以期限和罚款来促使书的及时归还,徒增加读者的往来奔波之苦和可能的损失。
还有一个原因,我想,正如国民收入中不应把行政罚款作为一项收入来源,也不应把行政罚款的增长作为成绩来说一样,图书馆作为公益机构,其支出自有国家拨款,滞纳金收入无益开张经营,徒增烦恼,试想如果读者因某种原因300天后还,这款是罚还是不罚?
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,取消借阅期限是合情合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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