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2月5日星期四

牛年初工日,我被旷工了!


2月2日,初八,公司头一天上班,我晚来1小时45分钟,第二天宣传栏上已张贴清某人旷工,"警告并罚款100元".

之前也見過不少員工被打旷工,我不说话,现在我被打成旷工,我需为自己说话了。
我想,包括不少员工证实,我这天大部分时间都在,总不能把这一天都打成旷工吧。看处理通告,也只是说这天旷工,但并没有说旷工一天或是半天,看来打印时也是故意回避这个问题,也就是说公司对我在岗的事实视而不见,作旷工处理,有违公正。

带着疑问我询问相关部门,相关部门拿出员工手册,指着××条说,这是依据。我凑近看,上面写着:员工超过半小时未到岗或提前超过半小时离岗,按旷工处理。同时还有:旷工一天者,罚款100元。两条参照,就是超过半小时,都是等同于旷工待遇。

我想,手册制订者当初的考虑应该是这样的:迟到几分钟,罚款××元,要是迟到个把小时,也按××元处理,显然对只迟到几分钟的人有失公平,但按旷工半天处理又不到,因此统一来个以半小时为界写入员工手册。
但这也是个悖论,即按照博弈论,员工这天如果超过半小时未来,干脆别来算了。
我想,不只是手册,即使是公司制度在制订时,应本着格式合同的精神,应该有柔性而不是刚性,应该向未制订者的一方倾斜,而不是相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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